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现住址遵义市新蒲新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彭某某(另处理)、唐某丙(另处理)经预谋后驾驶三轮车,携带液压钳、扳手、电笔等工具伙同唐某丁(另处理)在新蒲新区**大楼内盗窃电缆线,后运至新蒲新区**镇**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售卖,杨某某在明知该电缆线系盗窃所得后,仍以1357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破案后,上述被盗电缆线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称量被盗电缆线总重量为417千克,总长度为68.11米,经价格认定价值18083元。
到案后,杨某某已退缴赃款13000元。2021年1月14日,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退缴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已退缴的犯罪所得财物,建议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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