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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应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住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杨某某、马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卢某某、孟某甲和孟某乙将不属于自己的煤炭在其煤场销售时,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低价收购了该四人二十吨左右煤炭,经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20年8月30日每吨煤炭的价格为人民币270元整,非法收购煤炭价值人民币5400元左右。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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