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9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吴某甲、米某某、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盗窃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湘乡市青山采石场予以收购,转卖后从中非法获利。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6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2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钟向东的陈述;3.证人吴某甲、米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