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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55********,**,文盲,清洁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现住石泉县城关镇**社区**店隔壁。2022年12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7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潘某(2006年**月**日出生)与盛某豪(2007年**月**日出生)、盛某杰(2009年**月**日出生)商议“尚味酒店”偷东西卖,并前往该店踩点。准备将偷到的东西卖给收废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2022年7月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潘某与盛某豪、盛某杰在古堰街上**烧烤店隔壁找到了收废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拉着架子车跟着犯罪嫌疑人潘某以及盛某豪、盛某杰来到**酒店旁边的便道上,由盛某杰在外面望风,犯罪嫌疑人潘某与盛某豪进去打开后门搬了1套空调、3个投影仪和2台液晶电视出来,按照每斤5毛钱卖给了杨某某。

2022年7月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潘某与盛某豪、盛某杰给收废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打电话喊杨某某到**酒店旁边的便道上收废品,犯罪嫌疑人潘某与盛某豪、盛某杰进去打开后门搬了2套空调出来,按照每斤5毛钱卖给了收废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2022年7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潘某与盛某豪、盛某杰又给收废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打电话喊杨某某到“**酒店旁边的便道上收废品,犯罪嫌疑人潘某与盛某豪、盛某杰进去打开后门搬了4套空调、1台双开门冰箱出来,按照每斤5毛钱卖给了杨某某。

3次卖给收废品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财物,杨某某一共支付了399元。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7套空调认定价格6941.27元、1台冰箱2163.87元、总计9105.14元,2台液晶电视因无品牌、型号不予认定,3台投影仪因标的物灭失、无品牌、型号不予认定。

2022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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