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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住望城区**镇**组**号。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8日0时35分,汤某某的一台装有行车卫士的三轮摩托车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的家中被盗,根据装在该车上的行车卫士GPS装置信号发现,行车卫士装置于28日1时4分到达长沙市望城区**镇**社区*组附近,并在此处停留14分钟后继续运动到岳阳市湘阴县**附近后消失。2019年4月28日13时许民警在望城区**镇**组**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家中的车库里查获了汤某某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装在该三轮摩托车上的行车卫士装置已经被拆除。经益阳市赫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为6400元。现杨某某称对在其住处查获的汤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不知情,未供述该摩托车的来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无证据证实被盗三轮车系杨某某所盗或者杨某某明知是被盗三轮车而予以窝藏,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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