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街道**小区**栋**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10月24日二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1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相约于4月19日到衡阳进行盗窃。2020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两人驾驶挂着黑色比亚迪G3汽车,来到了衡阳市高新区明月北街**汽修店对面,在路旁看到一台黑色奥迪A8L(车牌湘******)的小轿车。被告人许某某下车用特制的工具将此奥迪车尾箱打开,被告人谭某某在车中望风,后许某某从该车尾箱中偷走软包和天下香烟2条(共20包)、利群牌(休闲)香烟一条(共10包)、软包和天下6包、利群牌(休闲)香烟6包、53度500毫升飞天茅台酒一瓶、现金12000元。经衡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和天下香烟2条(共20包)、利群牌(休闲)香烟一条(共10包)、软包和天下6包、利群牌(休闲)香烟6包、53度500毫升飞天茅台酒一瓶,经鉴定价值为6584元。盗窃得手之后,被告人许某某将偷来的烟酒给谭某某带回长沙销赃,12000元现金由其独自拿走。
长沙市天心区“**百货商店”老板杨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谭某某,向其出售和天下香烟2条(共20包)、利群牌(休闲)香烟一条(共10包)、软包和天下4包、利群牌(休闲)香烟6包、53度500毫升飞天茅台酒一瓶为非法所得,并且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进行收购,其行为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案发后,其积极退赃,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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