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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开版)_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拉山口市院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42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阿拉山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阿拉山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另案处理)雇佣杨**帮助其取违法资金。被不起诉人杨**明知帮刘**取的现金为违法资金的前提下,在福建省晋江市、石狮市等地各商业银行柜台、ATM机帮助刘**进行取款共计140.11万元,非法获利0.7万元左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明知所取的钱为非法资金而帮助刘**予以转移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杨**的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山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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