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凤山县**镇**号**室。2012年3月22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按照周某某要求到贵州省兴义市办理了一张银行账号62305211900********农业银行卡交给周某某,周某某便以1800元将该银行卡卖给张某某,2018年8月7日黄某甲跟张某某互换得到该张银行卡后与黄某乙以民族资产解冻方式对方某某团队行骗,当天方某某通过名下银行账号向杨某某银行账号转账60万元,周某某得知杨某某银行账号进账60万元后,先行利用杨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挂失,并叫杨某某到贵州省兴义市补办新银行卡62305211900********将原卡内的60万元转到新卡内,杨某某取出1万元现金用于日常花销,后将新补办的银行卡交给周某某。2020年3月31日杨某某家属主动退出赃款1万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1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由侦查机关依法退还。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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