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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嫌疑人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5月18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经补查,于2020年7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2019、4、20郭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由新郑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20日20时在工作中发现,新郑市森林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4月21日立案进行侦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抓获归案,该杨前往郭某某家中收购野生动物鸟类(麻雀)。

1、2018年12月份,张某某指使王某某、杨某某开车前往郭某某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麻雀200余只。

2、2012年2月份,张某某指使王某某、杨某某开车前往郭某某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麻雀300余只。

3、2019年4月份,张某某先后3次指使王某某、杨某某开车前往郭某某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麻雀1000余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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