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等人与杨某乙在平舆县庙湾镇郑楼村委小杨庄打架,郑某某在拉架时,被杨某甲用拳头打中鼻子,导致郑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刑事和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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