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谷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给谷城县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姚某某房屋改梁。2020 年4月26日上午7时许,在姚某某的屋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姚某某因房屋改梁模板拆除及工钱结算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中杨某某从屋内捡起施工剩余的一块砖头砸在姚某某的头上将姚的头部打伤。后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左侧颧弓骨折轻伤二级。经调解,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姚某某人民币2.0616万元,取得了姚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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