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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杨塑)(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荆竹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罗,龚某某在武冈市夜色酒吧跳舞,推了舞台设备,与人发生争执,随后龚某某被工作人员带至酒吧办公室,杨某某也跟着到办公室,在协商过程中,龚某某讲了几句冲话,杨某某见龚某某不赔反而出口伤人,见到桌子上有把水果刀,便拿起果刀将龚某某右手臂砍,见流血后离开现场。经鉴定,龚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投案自首,并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调解。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等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投案自首,赔偿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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