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0********,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合租套房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杨某某持水果刀将潘某某胸部捅伤,经鉴定,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潘某某14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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