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杨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14〕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6********,汉族,安阳市**高等学院**系一年级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城关镇**街**段**胡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9月10日投案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夏邑县城关镇财政花园吃饭时,遇见以前与自己有矛盾的孙某,二人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又与孙某的朋友肖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某用钥匙将肖某某的左胳膊划伤。经夏邑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双方于2014年8月4日调解,杨某某家人包赔给肖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肖某某不再追究杨某某的刑事、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杨某某是在校学生,且属初犯、偶犯,犯罪后能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