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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妻子陈某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引发争吵并互相推打,造成陈某某左胸第8、9肋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上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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