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号院**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两人均居住在本市房山区**街道**东里**号楼。2019年9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楼道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殴,过程中杨某某抓挠张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持木棍殴打张某某身体,造成张某某右侧第5、6前肋骨折等伤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共计80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张某某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且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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