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堂**公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桥下因交通事故与事主李某某(男,45岁)发生纠纷,后杨某某持拳将李某某面部打伤(右眉弓不规则皮肤裂伤1处,7.3cm,轻伤一级),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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