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住本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分别驾驶货车,在岚县昌恒煤焦公司煤沟处装煤排队期间因插车发生纠纷,后杨某某将冯某某从驾驶室往地上拉拽,致冯某某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6月5日,杨某某与冯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9.6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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