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住本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分别驾驶货车,在岚县昌恒煤焦公司煤沟处装煤排队期间因插车发生纠纷,后杨某某将冯某某从驾驶室往地上拉拽,致冯某某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6月5日,杨某某与冯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9.6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