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儿子周某甲、儿媳唐某某在**镇**组家中的地坪清理水沟时,因水沟的权属问题与其邻居陈某某、周某乙夫妇发生争吵,杨某某扬言要砍掉周某乙家的樟树,周某乙听到后称要将杨某某家的桂花树拔掉,杨某某就对周某乙骂道“你是我的崽,你是我的儿,你敢不敢拔”,周某乙去拔杨某某种在水沟边上的桂花树时,杨某某上前推开周某乙,用手中的塑料耙子竹柄处打在周某乙腿上,周某乙用手抓住杨某某的脖子欲控制住杨某某,杨某某用额头撞击了周某乙的头部及右眼,陈某某看到自己丈夫被打上前帮拉周某乙,被杨某某一脚踢倒在地,倒地时陈某某左手手肘处磕在水泥路上,之后,三人被周某甲、唐某某扯开。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周某乙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5月5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2019年9月18日,杨某某赔偿了周某乙、陈某某3.8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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