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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澧县,居民身份证43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6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彭某某夫妇去到被害人游某某的家里,拉游某某去找周边村民对质有关不利彭某某的谣言被拒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即强行拉游某某去对质,在拉扯游某某的过程中与游某某二人揪扭倒在地上,导致被害人游某某受伤。经澧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游某某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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