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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381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4时许,在绥中县**镇**十字路口,被害人宣某某驾驶货车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母亲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达现场后,与宣某某发生口角至厮打,杨某某用拳头将宣某某头面部打伤,致使宣某某侧壁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宣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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