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来到茂名市**区**镇**观光亭处,其因被潘某某的摩托车车头灯照射,心生不快,于是树木底下找了一根竹棍殴打坐在凉亭处的潘某某。经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杨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获得赔偿后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系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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