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村委会**村*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10时许驾驶大货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越州收费站时,与被害人资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人遂引发口角,后来杨某某用拳脚对资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件因琐事引发,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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