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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地上海市宝山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本区********号门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杨某某另将张某某拉倒在地,并拖行数米,致使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左侧第4、5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构成轻微伤。

同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本区罗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发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其在田里看到邻居杨某某在拆其种植甜芦粟的桩子,后双方发生争执且相互推搡。期间,其被推至农田里且被掐其脖子,右侧头部被打了一拳,后背还被杨某某拖行一段距离。

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日,其在农田里看到杨某某与张某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争吵,后相互推搡。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情况。经鉴定,张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4、5前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已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证实,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

6.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性质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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