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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2********,彝族,文盲,农民,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案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3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村干部的组织下,在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协会二楼调解土地纠纷。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致使肖某某左侧肋骨骨折。肖某某的伤情经个旧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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