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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10时左右,在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赵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赵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赵某某用木棍将杨某某的汽车玻璃砸坏,后双方互殴,在互殴中杨某某用炉钩子打在赵某某的左手,致其左手受伤。经丰润司法医院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左手第一掌骨完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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