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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市场**楼北侧主楼梯口附近因琐事与代某某发生口角后,将代**左手小指、左肋骨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代**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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