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后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丈夫朱某某在会泽县古城街道丰乐社区西内街126号老粮食局职工宿舍1幢2单元401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某使用家中的菜刀砍伤朱某某左手中指、无名指等部位。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杨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朱某某已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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