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周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7***********;
辩护人石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720*********。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谷某某在华坪县**镇**村委会**组李某某家房屋背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打架,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杨某某、谷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杨某某为轻微伤,谷某某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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