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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261988********,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村委会**组**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妻子李某某于2019年12月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杨某某有酒后殴打某某的行为,二人于2020年5月开始商谈离婚事宜未果。2020年7月14日中午,杨某某与李某某再次商谈离婚事宜未果。当天16时许,杨某某到大姚县**镇**大街“**家政”找到李某某后,用手扇李某某面部后,将其摔倒在“**家政”店外的人行道上,并用脚踢踹某某头部及肩部。经群众报警后,某某被送往大姚县医院就治。经鉴定,某某左侧肩胛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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