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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处罚,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被害人梅某某等人在陆良县三岔河集镇“兄弟KTV”唱歌期间,因梅某某直呼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故父亲的绰号,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啤酒瓶将梅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梅某某头面部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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