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立平,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和**电商物流园**物流工厂仓库门口,操作货车升降板时,碰坏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货车左前轮挡泥板,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后徒手互殴,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上唇粘膜破损、肢体及躯干软组织损伤、左侧第4、5前肋骨折,属轻伤二级。杨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及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微伤。
2020年7月26日,杨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00元,罗某某表示谅解杨某某。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获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