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5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学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代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9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西院内殴打被害人某某甲,造成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西校区内,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某某甲(男,22岁)发生口角,后杨某某、王某某踢踹某某甲面部,致某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损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杨某某、王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3日赔偿某某甲人民币7万元,某某甲对杨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某某甲陈述、证人王某某、某某乙、赵某某、夏某某、陈某某证言,证明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西校区内,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某某甲(男,22岁)发生口角,后杨某某、王某某踢踹某某甲面部,致某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损伤。
2.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某某丙、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损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3.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证明杨某某、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对杨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4.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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