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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嘉善县**街道**小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号)。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室内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头盔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致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并撞到茶几,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肋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肋骨伤势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左某某的陈述,原始伤情记录表,诊疗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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