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路**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前妻文某某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在南溪区**路**期**栋**单元**楼**号。2019年03月05日晚上9时许,文某某外出办事回家,期间杨某某在家里听到家门外面有动静,从门缝里看到文某某的同事范某某对文某某有暧昧的肢体动作,杨某某因怀疑文某某与范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持菜刀,对前来敲门的范某某猛砍,致其左手部位受伤。经鉴定,范某某左手食指损伤属轻微伤;左上臂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某积极对范某某进行赔偿,范某某对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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