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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杨某乙带领的施工队在整治河道时破坏了自己农地边的石头,遂找到正在旺苍县燕子乡松龙村6组河坝里施工的杨某乙进行质问,杨某乙否认后,杨某甲伸手抓住站在倾斜石坡上的杨某乙的上衣欲将其拖拽至农地现场,杨某乙用左手去挡试图挣脱,杨某甲抓住杨某乙的左手手指向下拉拽,在抓扯过程中,致使杨某乙左手第四节近节指骨骨折。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甲赔偿杨某乙人民币8800余元,取得杨某乙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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