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团**路**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前妻陈某甲因离婚问题发生口角,陈某甲之弟陈某乙见状与杨某某发生抓扯、打斗,后杨某某到厨房持菜刀将陈某乙砍伤。经蓬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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