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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6时30分许,天水市秦州区**镇**村***村民杨某某与其邻居杨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引发矛盾,当日早上杨某某前往杨某某家中找其理论,期间发生争吵,后杨某某拽住杨某某双脚将其拖拽出院门,并用鞋子殴打杨某某头部致其左耳鼓膜紧张部穿孔,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自愿认罪认罚;又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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