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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2015年12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25日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永利饭店大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一次性餐具将李某某右手打伤,致其第一掌骨基底粉碎骨折,后经鉴定,李某某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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