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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4********,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住彭阳县**乡**村**队**号。202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羁押于彭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均羁押于彭阳县看守所**监区**室。2020年10月23日06时56分,在监室风场走步锻炼时,田某某因琐事与杨某某争吵,争吵时田某某抓住杨某某衣领将其推倒殴打,被人拉开后田某某又冲向杨某某实施殴打,杨某某顺势将田某某过肩摔倒在地致使田某某肩部受伤。经鉴定,田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田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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