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000000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5********,汉族,小学,农民,紫云自治县**镇政府原护林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并执行,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对其监视居住,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陈德林,贵州格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在担任护林员期间与同为护林员的被害人熊某某发生矛盾,于2018年10月21日20时许酒后到熊某某家中与熊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杨某某用一把尖刀杀伤熊某某左侧腹部,熊某某随手提起板凳反抗,砸伤了杨某某的头部,打完以后,杨某某离开。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杨某某进行伤情鉴定,熊某某左侧腹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头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表示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