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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宝丰县****号,农民,群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经宝丰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锁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手持随身携带的刀具砍向杨某某,杨某某见状持铁锨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某的右手受到多发切割伤、颈部皮肤擦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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