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133197408******,*族,初中文化,铜川市耀州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巷**院**号,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流曲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杨某某让闫某某到自己家,闫某某遂步行至杨某某家,拿起门前放置的铁锨敲门,并与开门的杨某某父亲发生争吵,后杨某某与闫某某发生撕扯,杨某某一拳打至闫某某面部,致闫某某面部受伤流血。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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