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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不诉〔2023〕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311976*********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右玉县******,住******小区**2023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红胜,男,山西善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406201510377920。

本案由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17日早上,居住在右玉县**村相互邻居的刘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母亲)和被害人王某某因王某某的孙女尿在刘某某房外晒的蘑菇上,双方发生争吵乃至相互撕扯,同时刘某某的二女儿杨某某到其母亲家看到争执后,就参与吵架,争吵过程中王某某就坐在刘某某的大门口要进刘某某家门同时大声哭着,刘某某拦住不让进,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王某某咬破刘某某的手,杨某某生气后踢了王某某一脚,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对该案的发生被害人王某某也有过错,且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系邻里关系,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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