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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2********,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自家门口与被害人谢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继而发生肢体接触,随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一根木棒将被害人谢某某头部打伤。经岑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双侧颞顶部头皮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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