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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平江县**镇**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发现自己的妻子与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机聊天过程中有暧昧信息,遂与被害人徐某某相约在山水豪庭小区内见面。两人见面后便发生口角,并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拉住被害人徐某某的左手,将其拉住摔倒在地上,导致徐某某受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左肩袖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与徐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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