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地址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现住**镇**村委会**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存在情感纠纷,梁某某多次通过手机短信与杨某某吵架,梁某某挑衅家住八宝的杨某某来广南找梁某某当面解决问题。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得知梁某某准备到广南县莲城填老阿曼尼KTV玩,便邀约涂某某驾车来到广南想找梁某某把事情说清楚,二人于20时43分到老阿曼尼KTV门口,20时52分,梁某某出现在老阿曼尼KTV门口,涂某某便上去拦住梁某某,杨某某举起手中的雨伞欲打向梁某某时雨伞掉落在地,梁某某转身想跑,涂某某便上前拉住梁某某,双方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捡起雨伞殴打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皮肤裂伤、右肘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梁某某的此次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询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殴打梁某某的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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