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房内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争执,后杨某甲殴打杨某乙身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双下肢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属初犯,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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