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在广饶县**镇**村,因宅基地纠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其亲属王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架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王某某已调解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