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4********,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现住庆安县巨宝山乡**村**屯。2018年7月5日,因故意伤害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屯邻被害人管某某在庆安县巨宝山乡巨泉村丰山屯张某家中吃饭饮酒,在吃饭饮酒的过程中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管某某将酒杯在饭桌上蹲了一下,在场人张某和张某敏怕二人打架并分别把二人拉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用酒杯撇向被害人管某某,将其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管某某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脉络膜病变,现左眼矫正视力为0.25,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庆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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